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合集(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04 05:4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合集(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合集(范文推荐)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精选5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1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来自作文吧 zUOwENbA.net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号),我省从20**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2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维护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截止**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至20**年**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市级财政划拨99.**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情况。我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20**年发放待遇人数为13050人,累计发放**x33.31万元。本年收支结余4**.82万元,当前基金累计结余2304.28万元.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指导乡镇社保所对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认证后,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式,公示期不少于**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和群众监督,防止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发生;健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月报制度,确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待遇发放人员严格根据死亡信息报表,核实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和金额,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数。经自查,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3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

20**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支付发放情况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4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根据X人社发[20**]51号文件精神,我镇认真查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抓好整改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工作

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工作正常开展,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横幅、标语等。

二、参保登记资料、业务经办资料的完善及归档管理工作

1、历年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备。主要包括:《参保登记表》(各级签章完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参保账号复印件等。

2、所有业务经办资料齐备,签章完善。主要包括:征收业务资料(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终止注销、一次性和中断补缴申报、零星缴费申报),发放业务资料(待遇申请、待遇暂停、待遇终止、待遇追回、发放账户变更、待遇资格认证、月度零报表),转移业务资料(城乡居保转移企保),其他特殊业务资料等。

3、所有城乡居保资料按照档案资料要求进行分类、归集、存放及规范管理。能实现及时、准确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三、保费代收代缴及清理核对工作

1、按季度与村(社区)核对保费收缴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单及银行划账凭证。

2、按月与当地银行核对缴费上账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上报到银行的参保人员名单、银行划账凭证以及银行返回的上账结果。

四、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发放情况的公示工作

1、每月将参保人员当月的缴费代扣成功与否名单和待遇申请成功名单进行分村公示。

2、每月将当月的待遇暂停人员名单及原因进行公示。

3、每年度将参保人员当年度的缴费情况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分村公示。

五、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1、制定待遇领资格认证工作方案。

2、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相关业务资料完善,信息系统操作是否及时、一致。

3、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及时暂停及注销。

4、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发现的多发养老金人员及时、如实进行追回处理。

六、保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工作

1、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购买、保管由专人负责。

2、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按规定办理。

3、收据和银行票据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设置领取、使用登记簿。

七、城乡居保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

1、按规定建立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业务系统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专网计算机不能连接互联网,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

3、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巡检、杀毒及数据备份。

八、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使用管理工作

1、及时更改系统登录账号的初始密码。

2、妥善保管自己的系统登录账号,做到人离开时及时退出登录,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越权操作。

九、城乡居保各类数据使用管理及参保人隐私保护工作

1、妥善保存各类业务及参保电子数据,防止外泄。

2、按规定权限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的导入和导出。

十、岗位的风险点查找、预防、监管工作

1、清楚自身岗位存在的风险点。

2、针对自身岗位风险点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理措施。

十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在公示缴费金额后未发现有漏报,但各村都存在上报参保人信息错误,未及时更正信息,造成参保人参保不成功,有个别村上缴保费不及时,造成当年参保中断。

2、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村上报死亡信息不及时,造成已经死亡人员继续领取待遇,现已对发现情况的人员养老金进行停放,并对多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追回处理。

3、系统内还存在很多暂停发放待遇人员,基本都为死亡人员,因种种原因导致群众不愿意来注销户口,现已重新让村上进行宣传,通知。

4、每月都有领取待遇人员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发放失败,已及时跟相关机构衔接,对有错误信息人员进行信息更正。

20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5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维护参保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

截止**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

至20**年**月底,总共筹措资金**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市级财政划拨99。**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热门思想汇报,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发放情况。

我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20**年发放待遇人数为13050人,累计发放**x33。31万元。本年收支结余4**。82万元,当前基金累计结余2304。28万元。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指导乡镇社保所对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认证后,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式,公示期不少于**天,个人简历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和群众监督,防止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发生;健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月报制度,确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待遇发放人员严格根据死亡信息报表,核实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和金额,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数。经自查,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

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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